法律分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保全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撤销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权成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立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合同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保全放弃债权担保、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权成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立件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保全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撤销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权成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立件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
1、存在胁迫、欺诈、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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